近日,西安碑林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保险销售人员“返佣”引发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以销售人员返佣违反规定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并要求全额退还保费,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为广大保险消费者厘清了法律边界。
2021年1月,原告周某为自身投保了某寿险,约定基本保额18万余元,保险期间终身,交费期5年,年交保费5万元。原告先后交纳两期保费共计10万元。后因自身原因不愿继续持有保单,又无法接受退保损失,遂以“寿险顾问曾向其返佣3200元”为由,主张返佣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涉案保单应属无效,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返还已交保费。
保险公司辩称,返佣系销售人员个人违规行为,并非公司授意,且原告投保时签署了保险合同回执、接受了电话回访,足以证明投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误导,合同应属有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销售人员确为保险公司原工作人员,其向原告转账的行为虽涉嫌违规返佣,但该行为属于保险销售环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直接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的效力应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判断。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投保时签署了相关文件、确认了合同内容,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返佣行为影响了其投保决策,亦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合同无效情形。因此,原告以返佣为由主张保单无效并要求全额退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认清“返佣”风险,依法理性维权
1.返佣行为违规,切勿因小利失大局
“返佣”是保险销售人员将部分或全部佣金返还给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监管规定,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保险市场秩序,还可能掩盖产品真实风险,最终损害投保人自身利益——一旦发生理赔纠纷,销售人员离职后,投保人将面临维权困境。
2.合同效力看核心,违规行为不必然否定合同效力
返佣行为虽违规,但仅在其构成欺诈、胁迫或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法定情形时,才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若投保人已充分知晓产品信息并自愿投保,仅以“返佣”为由主张合同无效,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3.投保需谨慎,退保损失需自担
投保人在投保前应充分了解产品条款、保障范围及退保规则,结合自身需求理性选择。若因个人原因不愿继续投保,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退保,由此产生的损失需自行承担,切勿试图以“返佣”“误导”等借口规避责任,合法权益应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西安碑林法院)
责任编辑:蔡劲蓉
版权所有 中国外文局亚太传播中心(人民中国杂志社、中国报道杂志社) 举报电话: 010-68995855 举报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14043293号-10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