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日常线索排查中发现,辖区居民洪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办案民警立即开展核查摸排,依法对洪某某住所开展检查,当场查获组装完成的气枪1支及配套钢珠若干。
目前,犯罪嫌疑人洪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示】
枪支属于严格管制物品,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无论是网购枪支配件自行组装、收藏,还是购买、持有气枪、仿真枪,只要经鉴定符合枪支认定标准,都将触犯法律。
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枪支管理法律法规,主动上缴家中遗留的枪支、弹药。如发现涉枪违法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平昌县公安局 王富生 刘维)

责任编辑:陆松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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