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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香港司法“生病了”?

发布时间:2019-11-27 14:40:44 推广来源: 百万庄通讯社

近期,随着香港局势的不断变化,我们也越来越看清楚一个问题:香港司法似乎“生病了”。

为什么这么说?

△ 10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召开记者会宣布订立“禁蒙面法”。

先来介绍一下背景:10月4日,香港特区政府根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订立《禁止蒙面规例》(“禁蒙面法”),以应对当前的暴乱局面。孰料11月18日上午,香港高等法院裁定“禁蒙面法”违反了基本法。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是否违反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来决定。随后香港大律师公会又声称,人大常委会的表态“在法律上是错误的”,“破坏了基本法赋予香港的高度自治权”。

香港高法和大律师公会的这一波操作让大家懵了,这种表态到底有没有道理?

那就从头说起吧。

历史

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焦洪昌教授介绍,《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最初是香港于20世纪20年代制定的一部法律,主要作用是应对政府遇到的紧急突发情况。20世纪香港在应对海员罢工等突发事件上就启用过这一法律。所以,在香港回归之前,这一法律就是一直存在并生效的。

在1997年香港回归之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原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判断,在确保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认可原有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适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就是这样的一部法律。

此次香港高院裁定香港《紧急情况规例条例》部分条款不符合香港基本法,“禁蒙面法”无效,其中一个理由是,香港并没有进入紧急状态,所以目前并不适用于《紧急情况规例条例》。

但在理解这一裁决之前,首先要搞清楚的一件事就是:地方法院究竟有没有权力来宣布法律违宪呢?

原因

香港特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中央不干涉香港特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但这一点并不是绝对的。《香港基本法》第19条规定,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中央授予香港特区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香港特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再来看看“禁蒙面法”。虽然其仅仅在香港适用,但目前的形势已经不仅仅是香港内部的事情,而是涉及到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涉及到国家主权问题。

另外还有一个要明确的事实:《香港基本法》第18条、第158条规定,中央授权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自行解释香港基本法中关于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但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特定的情况下,部分条款不能由法院自行解释,而是应由香港特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简单来说,就是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是基本法唯一合法的释法机构。所以作为中国一部分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其高等法院的这一裁决才是真正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行为。

因此,香港高院作出的这一裁决究竟能不能站得住脚,答案已经不言而喻了。

更进一步来说,所有的法律都是通过立法机关来制定的,而法院作为法治维护者,更有义务去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确保一方繁荣稳定和国家主权完整。而香港面临乱局之时,香港法院和香港大律师公会不仅没有促进乱局的解决,反而高调宣布解决乱局的条例违宪,只能说,香港的司法机制确实出了问题。

问题

一直以来,香港法院对中央和特区关系的理解是存在误区的。由于法律的最终解释权与案件的终审权相分离,以前就曾出现过特区法院消解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对特区法院约束力的案例。

另外,香港回归后,为了实现香港的平稳过渡,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原有法律和司法体制几乎完整地保留下来,但也加大了内地和香港之间法制融合的困难性,导致中央与特区对基本法的理解难以达成共识,容易在基本法的实施过程中产生争议。

这就导致香港彻底成为一个对大陆法系封闭的普通法“特区“,加剧了两地法律体系的隔离,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香港在回归后的法治发展过程与祖国——其最应当紧密联系的法域产生了疏离。

△ 香港司法机构活动上充斥着大量的欧洲面孔。

同时,“外籍法官”也是个绕不过去的问题。一直以来,“外籍法官”都是香港法官队伍中的重要力量。如果说由于本地化起步较晚,香港在回归时本地法律人才不足,那么时至今日,香港缺乏有资格的本地法律人才担任法官的论点已经完全没有说服力了。

还有,《香港基本法》第95条规定,香港特区可与我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但由于两地的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异,长期以来香港特区对内地法律制度存在一定误解与偏见,两地的司法交流与合作是远远不够的。

从香港高院及大律师公会不仅不力争解决问题反而推波助澜的这一举动来看,香港与真正的法治社会相比,可能还有很远的距离——毕竟,香港再怎么“两制”,还有个“一国”的前提呢!

而那些以爱港之名行乱港之实的人,那些为暴力行为摇旗呐喊的人,如果不能正视这一问题,则只会将香港推向衰落的地步,使其与真正的繁荣稳定渐行渐远。

参考资料:

1.《回归20年:香港特区司法的经验与反思》 郭天武 中山大学法学院、粤港澳发展研究院《特区实践与理论》2018-10-08

2.《香港基本法第158条与立法解释》 朱国斌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 《法学研究》2008年02期

采访、编辑 / 宁静

校对 / 聚慧

图片 / 网络

美编 / 曦嘉

责任编辑:柴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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