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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发布时间:2019-11-28 14:53:34 推广来源:中国网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民族事务领域的制度安排必须要始终坚持不断完善,让各族人民通过这项制度深刻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作者:​崔晨涛(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南开大学基地、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高度肯定和评价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方面具有的显著优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在民族事务治理领域的显著优势所在。

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沿袭了中国大一统格局下因俗而治的政治传统,又在此基础上不断吸收总结近现代以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经验和教训,始终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的原则,这既不同于前苏联的民族自治模式,又完全有别于西方的民族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保了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始终朝着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方向发展,我们之所以在民族问题上没有犯颠覆性错误,没有发生像前苏联东欧国家那样的民族冲突动荡,也没有发生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的民族分离主义危机,最关键的因素就是我们始终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神针定海,中华民族大团结方能行稳致远。新中国成立70来中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所取得的丰硕成果足以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处理和解决中国民族事务的最好制度。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本质上看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制度设计上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通过实施民族区域自治保证各民族依法行使自治权,充分给予各族人民平等参与管理本民族和国家事务的权利。

习近平强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我们不可否认政治制度总是要随着客观事物的发展变化做出适应性的调整和改进。同样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是需要随着客观现实的发展不断创新完善的。任何一种政治制度都不可能一步到位解决人类社会面临的所有问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样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地包揽解决所有的民族问题。

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需要根据中国民族事务发展变化的基本实际不断完善。所以我们不仅要继续发挥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显著优势,更要坚持好、完善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之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我国民族事务治理领域发展变化的现实需要,从而以其制度优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础。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最重要的就是坚持和完善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宪法中各民族一律平等原则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体现,我们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落实和维护宪法赋予各民族同胞的平等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有关中国民族问题一切理论、政策、制度的源头,任何罔顾历史事实和现实情况轻言取消、轻易否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言论都是不负责任的、别有用心的。

面对一个时期以来社会上流传的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存废”的争议,习近平秉持优秀政治家对问题本质的清醒判断和精准把握一锤定音:“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种说法可以休矣!”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我们都不会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反我们要始终坚持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之更好地发挥服务中国民族事务治理的显著优势。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民族事务领域的制度安排必须要始终坚持不断完善,让各族人民通过这项制度深刻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我们相信只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持续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基本精神,就一定能够不断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轨道上实现创新和完善。

责任编辑:柴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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