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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碑林法院一揽子化解十余年商事旧账

发布时间:2026-10-10 15:34:13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一桩牵扯房地产合作、股权转让、多份陈年协议的商事纠纷,多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矛盾盘根错节,如果机械审理、就案办案,当事人或将陷入多轮的诉讼拉锯。碑林法院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准确适用《民法典》债务抵销等制度,在同一个案件内厘清双向债权债务,一次性化解纠缠十余年的历史积怨,避免多头起诉、重复诉讼,切实减轻企业、当事人诉累,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二十余年前,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作建设协议》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过程中因项目推进,A公司向B公司借款200万元,有借条、会议纪要等予以明确,但因业务错综复杂该200万元借款A公司长期未还。

后B公司发生股权变更,B公司原控股股东王某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张某。为厘清权责边界避免后续争执,王某、张某、B公司明确约定股权转让前B公司的债权债务均由王某承担,B公司承担债务后有权向王某追偿。虽一纸协议划分股权前后的责任,但却没能彻底抹平多年形成的账目纠葛。

项目后期,A公司和B公司双方就土地相关款项产生矛盾,A公司一纸诉状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土地款;经法院判决,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100余万元。此份判决生效后,B公司、张某认为该笔债务发生于股权转让前,按照协议理应由原股东王某承担,遂再次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王某支付上述判决对应款项。庭审中,王某提出A公司尚欠B公司200万元陈年借款本息,请求一并处理;B公司亦同意追加A公司参与庭审并向A公司主张责任。

一纸诉状、数次庭审,牵出三方利益,多笔跨十余年的旧债同时摆上法庭。各方唇枪舌剑,矛盾剑拔弩张。

如果简单处理本案,法官完全可以就B公司起诉王某的诉求单独审理,同时告知B公司、王某就200万元借款另行立案起诉。但如此一来,企业、自然人各方都要再经历一轮立案、举证、开庭甚至上诉的完整流程,耗时耗力。对于本就深陷历史遗留纠纷的企业而言,又将背上沉重的时间与经济负担,很容易出现“一案了结,多案又生”的局面。

承办法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沉下心梳理十余年间全部合作协议、股权转让资料、历次裁判文书,抽丝剥茧理清每一笔债务的形成时间、形成原因。

经审理查明,B公司应付A公司的100万余元土地价款,A公司欠付B公司的200万元借款本息,两笔债务均产生于B公司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之前,都属于金钱给付之债,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完全相同,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抵销全部构成要件。

结合本案具体事实,A公司应付B公司的200万元本金及利息,总额高于B公司需要向A公司支付的100余万元元。依据法定抵销规则,两笔债务在对等数额内可以归于消灭,B公司基于该笔土地价款债务向王某追责的权利基础亦随之消灭。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偿付B公司200万元本金及利息,驳回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就本案的上诉审理后,判决维持本院一审判决。B公司可依据上述判决内容将A公司对其享有的100余万元土地价款债权予以抵销。(姬欣然)

责任编辑:蔡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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