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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当带头信仰法治

发布时间:2016-12-15 22:10:27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山东(山东日照东港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王义宽)12月4日,在我国第一个国家宪法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了以“让法治成为信仰”为主题的开放日活动。活动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要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把宪法根植心中、让法治成为信仰,推动宪法的全面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让全民发自内心地敬畏法律、信仰法治,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正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所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只有信仰法治,法律才不会退化为僵死的教条,只有信仰法治,国家的治理者与受治者才会受到平等的约束。然信仰法治的本质,并非让人民把法律当做神明来盲目膜拜,而是人民真正发自内心地认同、遵守法律,并竭尽全力捍卫宪法与法律的尊严,就如古希腊时期的苏格拉底,在面对法律与法庭的不公时,他没有选择逃亡雅典,而是用自己的死捍卫了法律的权威。
  让全民信仰法治,重心固在立良法、行善政,而更在于公正司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官作为司法权的执掌者,作为法律的实施者,从表面上看,其是通过个案审查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维护权益、惩治犯罪,而实质上,法官也正是通过对每一起案件的释法说理,向社会公众传播法治理念,弘扬公平正义,树立法治信仰。其所作出的每一次正确裁判,都能够为树立公众法治信仰、形成公众法律思维、养成公众法治习惯添砖加瓦,而其所出现的每一次失误,也都可能使这一信仰瞬间土崩瓦解。可以说,整个社会的法治状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对待法律的立场与态度。正因此,我们每一名法官都应带头敬畏法律、信仰法治,惟有信仰法治,才能坚守法治。也正因此,习近平同志才多次强调,司法工作者“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带头信仰法治,法官应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理念是制度的灵魂。现代法治不是依赖于制定了多少法律来实现的,而是依靠执法司法者树立和坚持了什么样的法治理念来保证的。对于法官而言,司法理念则是其作为司法者的“职业灵魂”,是一种高尚的法治信仰和精神追求。惟有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方能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惟有树立司法公正的理念,方能避免司法不公对法律的肆意践踏和亵渎;惟有树立司法效率的理念,方能让正义不缺席、不迟到,避免久拖不决、久拖不执;惟有树立司法中立的理念,方能做到不偏不倚、一视同仁;惟有树立司法公开的理念,方能使胜诉者赢得明明白白,败诉者输得心服口服。
  带头信仰法治,法官应恪守高尚的职业道德。判决是法官经过道德过滤后的法律。法官是依法治国的实践者,是法律的直接执行者,无论一名法官掌握如何先进的司法理念、具备多么深厚的法学功底、拥有怎样丰富的知识储备,如果其是一名缺乏道德的人,都不能算是一名合格称职的法官,都不能保证其对法治的信仰与坚守。法官的职业道德一旦沦丧,不仅会葬送自己的命运和前途,司法公正的底线也将被冲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更是无从谈起。因此,法官的“自律”,即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比起社会的其他人群,显得更为重要。作为案件的裁判者,坚守道德良知,是法官忠诚司法审判事业的思想基础,“永远别让你的技巧胜过你的品德”;作为正义的守护者,坚守清正廉洁,是法官赢得公众认同、树立司法公信的重要保证,正如美国法学家梅利曼所说:“法官与当事人或中介人员之间关系暧昧,甚至相互结成利益同盟,表面上得到了一些所谓的‘实惠’,但实际上失去的是法官对法律的信仰。”
  带头信仰法治,法官应认真对待每一起案件。个案审判不公,于整体而言如九牛一毛,但对于案件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错误与百分之百的伤害。要去除民间对法院和法官“不是打官司,而是打关系”“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片面认识,要消除公众对司法公正的焦虑情绪,进一步增强对法律的信仰以及对社会的安全感,我们每一名法官都应竭力将所审理的每一起案件都打造成“铁案”。因此,笔者认为,法官的作用不在于审理了多少案件,而在于通过对每起案件的审理,在多大程度上向公众传递了法治理念、输送了公平正义、树立了民众对法律的信心、培育了民众尊法、崇法、守法的美德,在多大程度上增强了公众的安全感。只有将社会公众的观念统一到公平、正义这一个共同的观念轨道上来,才能唤起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和追求,才能有力地推动法治国家的实现。

责任编辑:詩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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