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东
新冠肺炎疫情加快了以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5G、物联网等为代表的新技术应用和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社会经济生活正从工业经济的“生产大爆炸”向数字经济的“交易大爆炸”加速度推进升级,各类新技术、新业态、新组织、新产业层出不穷,并实现了全球数据大爆发,并使其成为当前人类社会发展最重要的生产要素。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的偶然性,却成为划分工业经济与数字经济历史发展必然性的分界线。工业时代的全球化遇到滑铁卢,但是以数据全球化为核心的新一轮全球化在加速推进。全面进入数字时代,法律监管体系也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数字时代要求的技术基础、生产要素、组织结构、法律监管体系革新均已实现或正在实现。民法典就是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背景下诞生了,充分彰显了数字经济时代的特色与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中国民法典是人类进入新时代、数字时代的杰出代表,更是开启了数字经济、数字社会的大航海时代的一座灯塔。因此,民法典与新冠疫情共同构建了中国历史乃至人类历史发展的重要分界线,标志着工业经济时代到数字经济时代的转型升级,自此渔猎经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数字经济的四大经济类型和时代划分正式予以确立。
一、民法典的现实意义
第一, 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民法典把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成果用法典的形式确定下来,规范经济生活和经济活动赖以依托的财产关系、交易关系,通过法典的表达形式将复杂的社会现象加以归纳和抽象,使得人们对未来生活拥有准确的预测性和确定性。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实践中发挥指引和规范各类民事法律行为的作用,为司法机关提供了全面、权威、系统的裁判依据,对于公民积极行使和保障自身合法权利意义重大,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有力民事制度支撑。
第二,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新时代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面临市场体系还不健全、市场发育还不充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市场激励不足、要素流动不畅、资源配置效率不高、微观经济活力不强等问题,回应这些需要,民法典在经济体制关键性基础性重大改革上进行突破创新,完善产权、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制度基础。经济体制改革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点和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棋局上,将民法典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性和支撑性要素加以打造,作为全面覆盖国家治理领域的综合性制度安排加以构建,对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治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着内在的联系和外在的契合。民法典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作为市民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以民事权利为中心构建起的物权、合同、侵权、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等都与国家治理体系密切关联,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和具体体现。民法典充分尊重对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保护市场主体的私有权利,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有利于调动亿万人民参与国家治理的积极性,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和基础,同时又对其予以必要限制,从而平衡各方利益。民法典全面规范民事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保障。
二、民法典的时代特质
近20年中国互联网行业的飞速发展使得我国成为数字世界的舞台中央,但面临的重大问题是对数据、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非常薄弱、落后,这将对我国的数字经济的纵深发展产生了巨大威胁,尤其是新冠疫情让我们认识到包括隐私保护在内的人格权的保护尤显重要。民法典专章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对侵害隐私权的情形以及个人信息的范围进行了详细列举。加强人文关怀、强化人格权保护成为民法典的一项重要理念,将使我国在这一次的时代巨变中占得先机,也为从工业文明到数字文明的发展做出中国贡献。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了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等内容。对此,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对个人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合法权益的保护,强化了数据共享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并通过对各类民事权利尤其是财产权益的列举,以及各分编对于各类民事权利的具体规定,为各类生产要素进入市场铺平了道路。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本次民法典的最大亮点。与其他分编不同的是,人格权编并没有专门的单行法为基础,而是在数字经济发展的客观引导下,基于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进行编纂而来。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打破工业时代法律理论和体系的束缚、进入数字时代的必然要求。基于技术创新链的发展,人格权的形式愈加丰富多彩,具有开放性。数字经济时代下人民更关注个人信息隐私权、虚拟人格权和数据共享等。
数据的采集、利用、共享、流动、交易,以及利益分配机制也尤为重要。毕竟人的发展权和财产权的实现也是人格权保护的重要方面或具有极为紧密的关系。民法典专章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对个人信息的范围进行了列举,明确了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以及具体规则,以及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的义务;明确了自然人对于其个人信息查询、复制、异议、更正的权利,以及对于处理者违法或者违反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删除权,特别是其赋予了数据处理者在经过自然人同意的情况下的数据转让权,以及对于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数据转让权。因此,赋予数据处理者对于依法取得和加工的数据的权益,并明确了对于数据的处分规则,为数据要素市场化奠定了最为坚实的法律基础。虽然也参考欧盟GDPR的相关内容,但毫无疑问凭此规则和制度,充分体现了数字大航海时代的特质并给予积极回应,中国民法典已经是世界上最为开放和先进的民法典,最具时代特质。
民法典明确了对数据作为合同标的物以及其交付及所有权转移规则,从而为数据生产要素的交易和市场化利用确定了法律基础保障。人格权独立成编虽然打破工业时代法律理论和体系的束缚,但从数据生产要素的价值实现的多维度视角,个人数据价值利用实现和利益分配、数据生产要素市场化机制等凸显重要性,特别是疫情后时代的经济复苏成为核心任务,在数据比石油还宝贵的数字经济时代,与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重要性一样,个人数据的价值实现和利益分配就凸显出来。同样也是进入数字时代的必然要求,甚至比单纯的人格权保护更加重要,亦是人格权的财产权属性的核心内容。
当前,我们面临着从工业经济的“生产大爆炸”向数字经济的“交易大爆炸”特殊时期,各类互联网上的交易行为24小时无区域无国界地爆炸和裂变。因此需要将合同订立、履约、执行等相关环节规范调整适应数字时代和数据地球的需要。笔者从2014年开始担任全国人大财经委《电子商务法》起草专家小组成员,也承担了2014年开始的国家工商总局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重大项目的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笔者研究和思考,此次民法典充分借鉴吸收了2018年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和互联网行业规范制度的相关内容,对于电子合同的特殊规则进行了规范:明确将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合同的书面形式;对以数据电文形式进行意思表示的到达生效规则进行了特别规定;在合同成立上,对实践中争议颇多的电子合同成立时间进行了明确;对于电子合同的履行时间,区分合同标的进行了规定;对于标的物为数据且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情形,明确规定以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民法典不是单纯吸收了电子商务法的内容,并进行了拓展和提升,将电子商务法不涵盖的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也纳入规范。此外,民法典还借鉴了电子商务法关于平台责任的相关内容,即被侵权人发现侵害行为后对平台的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错误通知造成他人或者平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行为人,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而行为人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平台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及其初步证据。平台则应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者,并告知其可以投诉或者起诉。权利人未及时将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告知平台的,平台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同时强调,平台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通知—必要措施—声明—公力救济—(若无)停止必要措施”的内容是第一次在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的,此次得以吸收到民法典,实现了以人格权保护为基础的电子商务、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目的。更加凸显民法典的时代价值和特质,成为数字经济的一个重要指向标和推动器。
“法与时转则治。”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变化,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实践表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人们新的工作方式、交往方式、生活方式不断涌现,也给民事立法提出了新课题。在后疫情时代,数字经济平台以及各类新模式新业态发挥了经济基础性稳定器的作用。
因此,打破工业时代的法律理论和体系的束缚,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重构数字经济和数字社会的各种制度和法律保障也是后疫情时代、后民法典时代,留给我们的使命和担当。
三、民法典吹响了构建数字经济时代法律体系的号角
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对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国家有关规定,要抓紧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21世纪是权利共享的时代。权属的认定日益复杂、混淆,我们需要迎合新时代的新需求。未来权利的属性越来越模糊,利益不断增多将成为本时代的一个鲜明特征。21世纪是一个数据经济时代。在数据经济时代中,新经济形态的基础是对数据进行交换流通和共享。在这种技术形态下,如何有效保护、利用数据,是柱子经济时代中亟待解决的课题。21世纪的无组织个体成为交易的主体。数字经济时代,大量的无组织的个体,再依靠传统企业、公司等商事主体,成为依托于巨型数字经济平台新型法律主体,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开展的智能合约等各类交易合约和交易行为突破了传统民商事法律。
新的技术集群的颠覆式创新与发展,对于现行法律体系,包括法律主体法律客体和法律关系实际上产生非常大的突破,但研究新技术与真问题,却必须遵循法律的基本逻辑和要素。当前,而且受此次新冠疫情影响,数字经济得到了更为迅速的发展,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制度组成部分,法律体系开始已经对上述新问题做出积极回应,将数字经济推向了新的发展阶段。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改变了我们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轨迹。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扩散,腾讯的企业微信、阿里巴巴的钉钉以及字节跳动的飞书等,直接竞争远程办公软件市场为复工复查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也有一些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现象,例如腾讯微信客户端关闭所有第三方分享API借口,阻碍数据的开放共享和数据生产要素价值实现,反垄断法需要积极应对,必要设施原则为规制数据拒绝接入行为和数据开放共享可能会提供了有益借鉴。
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重要性日益增加,数字经济平台利用数据优势形成市场力量,但该市场力量亦视市场特性影响竞争,通过限制竞争对手访问数据,阻碍共享数据设置进入壁垒,竞争损害并非价格上涨,而是质量、创新和隐私的损失。隐私保护涉及数据汇集的数字经济平台,收集和利用消费者数据的行为会造成隐私的泄露。消费者持续使用平台提供的零价服务,以个人信息对这些服务进行付费,在涉及数据集合的数字经济平台产生的潜在竞争损害,如果数字经济平台通过合并的方式产生数据集中及后续利用、分析,超出用户原先同意的范围及认知,不但对用户的隐私保护有所影响,亦会导致用户转换服务的选择,即平台合并对用户隐私保护的承诺,改变平台隐私保护质量,在平台竞争上作为非价格竞争元素所应关注的部分。
将隐私保护作为是平台间竞争的非价格因素,然而,非价格竞争能否发生促进竞争的效能,取决于用户能否在交易时正确评价平台对隐私保障的优劣。如果用户无法事先掌握被收集的数据类型、范围与程度,以及后续的利用方式等情况时,就可能无从选择使用隐私权保障较佳的特定数字经济平台。事先评估平台质量的限制,反而可能让竞争的结果出现隐私保障不升反降的失能均衡。尽管如此,竞争主管机关如何衡量非价格或质量竞争,比衡量价格竞争更为困难,特别是隐私保障的范围、程度及必要性,具有强烈的主观性和挑战性,需要量化隐私保障在内的非价格竞争因素。
基于工业经济的事后干预在难以有效规制数字经济平台,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利益结构及作为利益的主客体的类型都发生了变化,为了实现对利益的有效保护,法律保护利益的工具和规制范式也需要与时俱进。充分发挥现代科技手段在事中监管的作用,推进政府监管与服务相互促进,快速发展的数字经济亟需监管的同步变革。数字市场的规制需要以监管科技强化事前监管范式,同时弱化事后处罚机制,及时和科学地采取预防性监管和持续性监管,应对数字经济的损害。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区块链研究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柴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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