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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国安法对港人“言论自由权”的保护与规制

发布时间:2020-07-09 10:27:22 推广来源:中国网

维护国家安全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责任。港区国安法只针对四类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人,不会影响香港特区高度自治,更不会影响香港市民的权利和自由。

作者:孙璐(中国传媒大学政府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

港区国安法的颁布实施弥补了香港在国家安全层面上的漏洞,为香港安装了保护闸和安全阀。

主权国家为维护国家安全立法,本是最正常不过的事情,然而一些外部势力与香港本土极端反动势力相勾结,不断释放该法的出台将会威胁到香港的人权和法治等负面评论,这些负面评论严重干扰了普通香港市民对港区国安法的正确认知和理性舆论场的建构。

1976年,港英政府已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1991年,香港通过了建立在国际人权公约蓝本之上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这一条例在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后,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大部分条款被保留了下来,是对香港人权保护的国际法渊源。此外,香港回归后,《基本法》在宪制层面上确认了香港居民的权利,《基本法》第27条规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并且认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这样,建立在宪制层面上的《基本法》和建立在国际人权公约层面上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协同保护了香港人权。

刚刚颁布的港区国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置于非常突出的位置,将这一原则放在总则中统领全篇。并且明确了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言论自由权”是最重要的人权内容之一。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中关于表达自由权的规定符合现行国际标准,更重要的是《基本法》也确立了香港人权中言论自由权的宪制保护。

然而近年来,在境外势力和香港本土极端势力的支持下,极少数人借言论自由之名大肆宣扬、鼓吹“港独”“颠覆政权”等话语、口号,在媒体上大肆传播,逐渐成规模,成气候,并且渗透到教育界。令人心痛的是,很多孩子们成了极端反动分子利用的施暴前锋队,如再不加以制止,香港全体社会都要付出惨痛代价。

“港独”是“政治病毒”,也是暴恐活动的温床。在2019年反修例事件中,大量的黑暴势力打着“言论自由”之名肆意传播虚假、污名的信息,并对一切持异议政见者进行恐吓、欺凌、甚至殴打,使得所谓的“言论自由权”极具讽刺意义。

宪法及基本法规定,香港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港区国安法出台前,这些打着“港独”“颠覆国家政权”等之类标语和口号从法理上讲,都是违宪的。在香港人权法领域,《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是《基本法》的下位法,维护国家安全是其应该遵守的法治底线。而在现实政治和司法实践中,香港法官通常在审理此类具有分裂国家、颠覆政权的口号和行为时,时常引用普通法中的判例规则和“尊重信息表达自由”这一国际人权法中的通用规则去审判大部分案例,使得那些叫嚣分裂国家、颠覆政权的极端势力和反对派有恃无恐,认为打着“言论自由”的旗号可以为所欲为。必须指出的是,对国际人权法的接纳并不意味着生硬移植国际通行的法律体制,也不意味着赋予其宪法性地位和直接适用的效力。

“言论自由”是有底线、有法定边界的自由,是相对的自由,并非绝对自由。首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0条要求国家禁止任何煽动战争的宣传,和构成煽动暴力、敌意和歧视的言论;其次,建立在国际人权法蓝本上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16条也规定,出于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声誉,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和道德的目的,可以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

此外,国际人权法在香港的援引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基础和适用规则,不得与宪法精神和本国价值相悖。“言论自由”是不可以违反宪法及基本法,触及“国家安全”这一底线的。分裂国家以及颠覆国家政权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不属于一般言论自由范畴,必须“零容忍”并严厉打击。7月2日,特区政府发言人声明:“光复香港,时代革命”口号在今时今日,具有“港独”的含义,呼吁社会大众不要以身试法。这是港区国安法出台后对“言论自由”的一次重要规制。

维护国家安全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责任。港区国安法只针对四类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人,不会影响香港特区高度自治,更不会影响香港市民的权利和自由。任何权利都有法律规定的明确界限,要充分行使权利和保障自由,就需要在法定范围内,遵守法律要求,越过了这个底线和范围,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依法严惩犯罪分子,才能净化舆论空气,有效保障广大市民合法权利和自由,推动香港再出发。

责任编辑:柴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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