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科学的发展曾对司法的进步产生了巨大影响,科学证据的发展就是其中最直接的体现,当代科学证据在司法环节具有越来越重的分量。方新指出,“化学、生命科学、心理学、病理学、毒理学、法医学(DNA测序、年龄鉴定、测谎仪、毒理分析、精神鉴定等),甚至大数据分析、统计学、经济学等等自然科学都已成为现代司法环节必不可少的保护手段和重要工具。但目前双方的结合还远远不够,科技已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新的挑战。”
“例如酒驾和毒驾危害都很大,甚至毒驾的危害更甚,但是按照目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酒驾可以入刑,而毒驾因为检测手段的欠缺尚难以写进法律;现在生物技术发展迅猛,芯片已经可以植入人体,在这方面法律也有欠缺。”方新举例说明,“再比如,大数据的技术日新月异,但是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利用大数据方面还有很大欠缺,现在摄像头布下天罗地网,但是为了找某个视频警方要查看很久,实际上用大数据识别技术可以很快找出;司法鉴定中经常使用DNA检测,但是检测的标准和程序不严格,准确率就会大打折扣;在司法审判中法官的主观判断难免有误差,其实可以根据大数据来分析过往类似案件的审判情况,为新案件的审判提供参照系,避免因时间地点的差异而发生类似的案情判决差别较大的情况;证据是司法办案和提起公诉的重要依据,如何确保证据的科学性、客观性,也包含很多科技问题,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可以最大可能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因为从科学上来说,证伪比证实要相对简单,从而不冤枉一个好人……”
方新表示,科学技术与法律之间存在复杂的相互关联性,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科技界应该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她建议国家司法和科技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与法治融合的关注和支持,加强沟通,搭建平台,组织力量深入研究,梳理这两个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提出相互支持和相互需求的清单,推进二者的良性互动和有机融合,共同促进社会进步和公平正义,共同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
本刊记者王哲两会现场报道
责任编辑:覃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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