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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长安法院:老租户遇新问题  法官细心断难案

发布时间:2025-11-10 16:38:31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你们新租的地方土地性质根本无法让我们经营粮油批发生意不说,你们租人家市场都没签够十年,凭什么要我们交十年租金的定金?”法院的原告席上,原本在某粮油批发市场从事批发生意的张大姐拍着桌子激动的站了起来。

“我们租的欣欣市场跟人家签的就是十年的租约,这白纸黑字写着的。说话可要讲证据!”某粮油批发市场的负责人小李抖着手里的合同,也激动地说。

这是一起定金合同纠纷。原告张大姐是被告某粮油批发市场的老租户,十多年来双方合作非常默契。所以在得知市场要整体搬迁时,开始张大姐表示愿意一并迁走,在新址欣欣市场继续经营,于是向某粮油批发市场缴纳了10000元的定金并签订了定金合同。但后期张大姐不知听谁说,欣欣市场所占土地的性质为集体土地无法经营粮油批发生意,且某粮油批发市场与欣欣市场的租约不足10年,于是张大姐未按定金合同的约定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并将某粮油批发市场诉至长安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我们应当首先弄清楚定金合同的目的。”

主审法官支涵又一次翻开了桌子上那部最大、最厚的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按照自己做出的标记,准确找到了《合同篇》,认真的研读了起来。

秋雨还在淅淅沥沥地下着,但支涵法官办公室的窗上依然亮着光。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捋清了思路,她舒了一口气,晃晃鼠标唤醒已经“沉睡”的电脑,郑重地开始写该案判决。

原告虽认为粮油市场新址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但被告与欣欣市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土地性质不影响被告与欣欣市场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或长期经营的可能性。且被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与欣欣市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租期为十年。

故此,原告因自身误解导致未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构成违约,被告有权扣除定金,无需返还。

最终,该案驳回了张大姐的诉讼请求,判决现已生效,双方均认可判决结果,并未提起上诉。(白轶卓)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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