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老虎机”与赌博无异,以营利为目的将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老虎机”等放置在经营场所供赌客赌博,亦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近日,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开设赌场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李某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基本案情
去年10月份至今年2月,被告人李某为赚取高额利润,在其实际经营网吧内摆放“小鱼机”、“小球机”、“老虎机”各一台供赌客赌博,共计收取赌资人民币22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经公安机关认定,上述“小鱼机”、“小球机”、“老虎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全部非法获利。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李某主动退出全部非法获利,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根据2014年3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玩“老虎机”与赌博无异,提供“老虎机”等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供他人使用,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在法律面前,要心怀敬畏之心,自觉守法,切勿因蝇头小利,触碰法律红线,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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