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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炸眼索赔22万 一起案件揭示多重风险

发布时间:2025-11-17 10:43:46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逢年过节,不少家庭会选购烟花爆竹增添节日氛围,但燃放烟花爆竹亦可能暗藏风险。我市一男子在燃放烟花时,不慎导致右眼被炸伤,致八级伤残。面对22万余元的索赔,谁来为他买单?靖江法院日前审结了该案件。

欢度佳节带来一场意外

为了庆祝元宵佳节,李建国提前在某烟花爆竹店购买了四桶烟花。一个月后,李建国在自家门口空地上准备燃放烟花。他低头将头部靠近烟花正上方点燃引线,没想到其中一桶的引线点燃后仅一两秒钟就突然冲射炸裂,炸开的碎片直接击中了李建国的右眼。家人赶紧将其送往医院,后经医院诊断为右眼球破裂伤,虽经手术治疗但后遗右眼无光感,构成八级伤残。

事后,李建国认为自己受伤是因烟花存在质量问题,且烟花爆竹店存在存放不当等过错导致,因此要求烟花销售方和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李建国便将烟花销售方、烟花外包装标注的生产厂家及承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靖江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

产品缺陷还是操作不当?

庭审中,尽管李建国坚称是烟花存在质量问题,但被告某烟花生产厂家却表示,公司生产的产品外包装上均有生产条码和销售条码等识别代码,但李建国所购的产品并没有相关条码,只是仿造贴牌的产品,如果仅凭外包装就起诉认定生产厂家,没有事实依据。此外,燃放时所拍摄到的视频显示,李建国燃放烟花时头正对着烟花上方,点燃后没有及时撤离,案涉产品没有快燃、炸筒、漏底等质量问题,是李建国自己不按照燃放说明、违规燃放所致,与产品质量无关。

被告烟花销售方也认为,案涉烟花刚送来时间不长,不存在保存不当的情况。李建国所述因为引线过短受伤不是事实,从拍摄的视频可以看出,他自己没有按照燃放说明操作、违规燃放导致受伤。

法院审理明晰责任分担

靖江法院查明,炸伤李建国的烟花爆竹的消费类别为个人燃放类,产品级别为C 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国家标准》规定,C 级是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引线的引燃时间为3秒至8秒。

我国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本案中,李建国受伤时的视频显示,其点燃案涉烟花引线后 1至2 秒即发生冲射现象,烟花快速发射,炸伤右眼,引线的引燃时间不符合引线燃放时长3秒至8秒的规定,足以认定案涉烟花存在产品缺陷。

案涉烟花燃放说明要求燃放者人体偏离烟花 0.5 米以外、身体任何部位切勿置于产品上方,李建国以头部置于案涉烟花上方的错误姿势点燃烟花致右眼受伤,未能严格按照燃放要求操作,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自身的损害存在一定过错。被告烟花销售方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因此作为缺陷产品的销售者需对李建国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另外,案涉烟花包装与被告烟花生产厂家销售的烟花爆竹外观包装明显不一致,未有产品销售条码、生产条码等识别代码以供查询生产厂家、批发商及烟花运输渠道,从外观上无法认定系被告烟花生产厂家生产的烟花爆竹,且案涉烟花的销售者未能提供采购合同、产品合格证等证据证明案涉烟花的生产者,故原告主张被告烟花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合考量各方过错大小,靖江法院认定烟花销售方对原告的损失承担 6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担 40%责任。

烟花虽美,安全为先。法官提醒消费者购买烟花爆竹请认准正规渠道,燃放时需严格按照说明,保持安全距离。若发生意外,及时就医并及时固定证据,如现场照片、医疗记录、产品留存等。生产者更应严把质量关,杜绝安全隐患。

(靖江法院 吴笛 陶璐)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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