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张先生与李女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女士将位于雁塔区某门面房出租给张先生经营小餐饮,租期三年,月租金2900元。合同明确约定李女士需提供房屋合格鉴定报告,用于张先生办理营业执照。
然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房屋鉴定报告、交付时间、押金支付、提前退租等问题产生矛盾。
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退还剩余租金116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李女士则提起反诉,要求张先生支付违约金5000元及房屋鉴定费、空置损失等共计1525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支付了半年租金17400元但未支付押金,李女士于9月下旬交付房屋鉴定报告,张先生于9月28日办理营业执照。后因经营困难,张先生于10月通知李女士欲搬离,并于11月底交还钥匙。
法院认为,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租期从9月5日起算,双方于11月29日协商解除合同。李女士延迟交付鉴定报告构成履行瑕疵,张先生未支付押金且提前退租构成违约。综合考虑履约情况,法院判决李女士退还张先生租金9178元,张先生支付李女士违约金4800元及鉴定损失1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租期起算、违约责任认定及损失承担。法官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均应诚信履行。
张先生主张租期应从办理营业执照后起算,但合同未约定以提供鉴定报告为生效条件,且其已实际占用房屋进行装修,故租期按约定起算。
关于违约责任,李女士虽延迟交付报告,但未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构成根本违约;张先生未支付押金且提前退租,表明其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损失部分,鉴定费系为履行合同支出,张先生提前解约导致李女士损失,法院酌情支持部分费用;空置损失因李女士未及时减损且违约金已弥补损失,故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租赁双方应明确合同条款,及时沟通履约,遇争议应协商解决,避免损失扩大。
(雁塔法院)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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