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路怒症”的滋生,常常让轻微交通事故演变成矛盾冲突的导火索。近日,海门法院审理的一起因“路怒”引发的刑事案件,就为所有驾驶员敲响了一记警钟。
2023年9月,被告人吴某驾驶小轿车行驶至海门区某路段时,由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小轿车突然超车至其车辆前方并故意刹车,吴某遂心生不满,连续两次加速撞击陈某某驾驶的轿车,导致该轿车右侧车门、右侧车头大灯等部位受损,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24882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其在侦查初期未完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至侦查后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事后,吴某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在道路上开斗气车,行为非常危险,且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终,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本案系典型的“路怒症”引发的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被告人吴某因被害人陈某某的不当驾驶行为心生不满,未采取合法途径化解矛盾,反而以连续加速撞击的极端方式泄愤,造成他人车辆损失达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
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既需要交通规则的刚性约束,更依赖每个交通参与者的文明理性,任何一方的情绪失控、意气用事,都可能将轻微的交通事故升级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事件,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还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生命安全,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广大驾驶员应树立“文明驾驶、安全第一”的理念,遇到“小摩擦”时保持冷静克制,通过报警、向有关部门投诉等合法途径解决争议,共同维护安全、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海门法院)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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