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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后能否按遗赠扶养协议受遗赠

发布时间:2025-11-25 16:30:01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近日,海门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杜开林参考应用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成功调解一起因遗赠扶养协议产生的继承纠纷。

老张系低保户,未婚无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均已亡故,老张系小张堂叔。2017年6月,老张与小张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老张自愿将其单独所有的一处房屋遗赠给小张,由小张承担老张的生养死葬义务。《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小张依约对堂叔老张履行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经济支持等扶养义务。后协议所涉房屋被征收拆迁,为老张置换为另一处房屋,该房屋登记在老张名下。不久后老张去世,小张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海门法院申请指定某村民委员会为老张的遗产管理人。随后,小张将某村委会诉至海门法院,请求确认老张名下的安置房归其所有。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问题。该协议系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扶养人的财产在其死后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该案中,老张与小张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且已经公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小张能否取得老张名下房屋的问题。承办人经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发现“陈某诉吴某、胡某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对该案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其裁判要旨明确,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方法律行为,扶养人如约履行协议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保护扶养人受遗赠的权利。

该案中,双方签订协议后,一直是小张负责照顾老张的生活起居直至其离世,并处理老张的丧事。承办人向原、被告出示该入库案例并对裁判要旨充分释明后,双方同意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老张名下的安置房归小张所有,某村委会配合小张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官说法:

据调研显示,海门区被赡养的老年人年龄普遍偏高,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占比近60%,且大多数老年人的收入十分微薄。如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程度较深的现象以及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养老权益,是当下司法审判的重要课题之一,而遗赠扶养协议便成为解决老年人“老无所养”“老无所依”等问题的一项重要制度之一。

1.遗赠扶养协议是什么?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因此,遗赠扶养协议主要内容是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该案中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如此。

2.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的效力如何认定?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最高,优先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另外,遗赠人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并不免除法定继承人的扶养义务。该案中,依法保障小张受遗赠的权利,既是对小张赡养老人行为的肯定,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

3.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五保户的遗产由谁继承?民法典继承编解释第39条规定:“由国家或者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据此,若五保户生前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订立遗嘱的,优先遵其意愿;若无,需判断五保户有无继承人,由继承人继承;若五保户的遗产是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则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海门法院 肖庆星)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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