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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过激行为致伤,被告无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5-11-26 16:58:09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近日,海门法院包场法庭审理了一起因消费者持非标准气罐充气遭拒后,闯入营业厅柜台锁门引发的健康权侵权纠纷案件。包场法庭庭长杨东旭作为承办法官未采取“调解息事”的“和稀泥”方式,而是通过查清事实、明辨是非,直接作出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持非被告天然气充气公司的标准气罐,前往该公司营业厅申请充气。被告公司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明确告知原告非本公司标准气罐不能充气,此举引发原告不满。原告认为被告公司系故意刁难,与工作人员发生激烈理论,随后情绪激动地冲进营业柜台内,将柜台门反锁,阻止工作人员正常办理业务。在双方僵持、争执过程中,原告的手部被柜台门锁夹伤。​

事件发生后,被告公司第一时间派员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但原告仍以“被告工作人员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应报警等待公安机关处理,被告违法处置扩大矛盾,且设施损坏导致其受伤”为由,将该天然气充气公司诉至海门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公司则辩称,原告在营业厅内无理取闹,强行闯入柜台锁门的行为已影响正常经营秩序,工作人员的处置并未超出必要限度,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杨东旭通过调取现场监控、核实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持非被告公司标准气罐要求充气,在被告明确告知相关规定后,不仅未理性沟通,反而采取闯入柜台锁门的过激行为,其行为本身存在明显过错。关于原告提出“无论何种纠纷都应报警等待公安部门解决”的主张,法院明确指出,此类日常经营中的一般性纠纷,若均需等待公安机关介入处理,既会造成行政资源的不必要浪费,也会影响其他群众的正常办事权益,不符合效率与公平原则。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的处置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损害结果系其自身违法过激行为造成,与被告公司的合理处置无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公司不存在过错。​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承办法官杨东旭对该案未进行调解,而是直接作出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此次判决摒弃“谁受伤谁有理”的片面认知,旗帜鲜明地支持合法合规的经营行为,惩戒无理过激的侵权行为,彰显了“惩恶扬善” 的司法价值导向,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法官说法:

司法裁判不仅是定分止争的手段,更应发挥引导社会风尚、规范行为边界的作用。今后将持续拒绝“和稀泥”式裁判,通过公正裁判明辨是非、划清界限,让遵法守纪者受保护、让违法失德者受惩戒,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海门法院 崔佩玉 张美芳)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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