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因一直没有找到心仪的伴侣,故联系婚介机构进行相亲。今年3月27日,陈先生经婚介机构介绍认识了陈女士,二人一见倾心。次日,二人便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当天陈先生给了陈女士17.8万的彩礼。同年4月,二人因琐事发生矛盾,不欢而散,期间双方从未共同生活过。随后陈先生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陈女士离婚并返还彩礼。
海门法院审理认为,陈先生与陈女士经婚介机构认识后并于次日便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缺乏相互了解,婚后也未共同生活,并未建立夫妻感情,现陈先生起诉离婚,陈女士也同意,故应予准许双方离婚。
关于彩礼,庭审中陈先生陈述在双方认识的当天,便向中介机构支付1万元,机构于次日向陈女士转账9000元,同时双方登记结婚后陈先生将17.8万元的彩礼以现金的形式交付给陈女士,对此陈女士表示认同。但陈女士认为自己实际收到的彩礼为10.8万元,剩余部分是被婚介机构拿走,其仅同意退还10.8万元,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该案中双方虽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并未有共同生活,现原告主张返还彩礼,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近日,海门法院综合考虑彩礼的数额、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使用等因素,判决陈女士返还彩礼14.7万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婚姻非儿戏,结婚应谨慎。幸福的婚姻是建立在坚实的感情基础之上的。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和祝福,而超出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了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最终导致婚后矛盾频发,走向闪离。再次,法院提醒大家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切勿“病急乱投医”,以免人财两空,应当认识到婚姻的实质是长久稳定的共同生活,为爱“减负”,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海门法院 宋姗姗)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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