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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无权抵押未成年儿子的房产,利益冲突下的法律坚守

发布时间:2025-12-14 15:50:54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2018年,海门法院审理的由母亲擅自抵押未成年儿子房产引发的纠纷,历经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多重程序,最终以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尘埃落定。该案聚焦监护权行使边界与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核心争议,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2018年,母亲张某因炒股暴亏负债累累,为偿还债务并继续投入股市,将主意打到儿子周小某(时年17周岁)名下位于海门区的一处不动产。经人介绍,张某与出借人王某达成协议:王某出借90万元,以案涉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由于房产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且需监护人共同同意,张某伪造了丈夫周某(周小某父亲)的授权委托书,谎称其长期在外务工无法到场,并通过网络中介伪造了广西某公证处的公证文书。

2018年11月8日,张某与王某共同向行政审批中心申请抵押登记。张某向不动产登记处出具保证书,声称抵押系为保护被监护人儿子的利益,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凭借伪造的材料,抵押登记顺利办理,王某取得不动产他项权证,载明义务人为周小某。随后,王某按约放款90万元,张某出具借条,虚构借款用于丈夫工地资金周转的事由,约定月利率3%;双方另签抵押合同,约定月利率2.5%,但两份文件均仅有张某与王某签字,周小某及其父亲对此完全不知情。2018年12月起,张某连续三个月每月支付利息4.5万元后,便无力继续履约。

2019年,张某因伪造公证书骗取贷款,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及诈骗罪,被依法判刑。周小某成年后,明确拒绝追认母亲的抵押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抵押登记。生效行政判决认定,抵押登记材料系伪造,登记行为违法,但考虑到王某的抵押权主张,仅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未撤销抵押登记,保留其效力。

因张某入狱后未能偿债,王某向海门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借款90万元,并对案涉房产行使抵押权。周小某抗辩称,抵押所依据的公证书系伪造,抵押行为未经其同意,且损害未成年人利益,应属无效。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物权登记仅为权利归属的确认,并非物权设定的依据,核心在于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履行职责必须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本案中,张某伪造材料抵押房产,目的是偿还自身债务及炒股,显然与周小某利益无关,构成无权代理。而王某作为出借人,存在明显过失:未核实未成年人意愿、无视其利益保护,约定利率接近法定上限,逐利意图明显,且未对抵押物权属及监护人授权的真实性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故表见代理不成立,王某无法善意取得抵押权。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利益衡量符合法律精神,周小某不应以案涉房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法官说法:

父母私自抵押未成年人房产构成无权代理,未成年人成年后不予追认的,除表见代理外,抵押行为对其无约束力。即使抵押权人持有他项权证,若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仍无法取得合法抵押权。该案的核心是交易安全与未成年人利益的冲突,未成年人在无权代理交易中处于弱势,无任何可归责性;而交易相对方可通过权属登记知晓权利人系未成年人,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因此,法律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既彰显公平正义,也能倒逼交易主体规范审查流程,防范法律风险。

需说明的是,本案适用 2018 年当时有效的《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该案的裁判结果,明确了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的边界,强化了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特殊保护,为司法实践中类似利益冲突的解决提供了清晰范例。

(海门法院 张玉梅 潘砚宇)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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