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网——中国外文局亚太传播中心官方网站
位置 :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在线

收到货物两年后提异议,法院:超出合理期限,不支持!

发布时间:2025-12-17 09:43:45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如果您在签收商品两年后才发现问题,还能向卖家主张权利吗?近日,法院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给出了答案。

2022年9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两台液压升降平台,总价43.6万元。合同仅约定了付款方式,但未明确验收时间。

设备于2023年1月底交付使用后,乙公司曾在次月反映运行问题,经甲公司维修后恢复正常。按约定,乙公司此时应支付尾款,但一直未付。

2024年1月,乙公司因自身操作导致设备损坏,仍主动与甲公司签订维修合同并支付费用。直至2025年5月,甲公司因长达两年的尾款拖欠提起诉讼,乙公司才首次提出设备存在电机功率、板材厚度等根本性质量问题,此时距交货已过去两年四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即使合同未约定检验期限,买受人亦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检验。电机功率、板材厚度等表面瑕疵在收货时即可发现,乙公司时隔两年四个月才提出异议,已明显超出合理期限。同时,设备曾出现的运行问题不能直接等同于交付时存在质量缺陷,且乙公司在声称设备根本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仍主动付费维修的行为亦与自身主张矛盾。

法官提醒,市场交易中及时验收货物是重要法律义务,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验收期限和标准,避免因拖延检验导致权利无法行使。

(泰兴法院 徐敏)

责任编辑:刘玉晨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法律顾问|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 中国外文局亚太传播中心(人民中国杂志社、中国报道杂志社) 举报电话: 010-68995855 举报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14043293号-10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