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花某某汉服妆造摄影公司系注册商标“花某某”的权利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经过原告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在服饰、妆造、摄影等相关行业中拥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被告原某在西安曲江新区经营一家汉服馆,营业范围包括汉服妆造、摄影等,该汉服馆门头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一致的“花某某”字样,且被告原某在其经营的抖音店铺中亦使用了“花某某”字样。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公众将“花某某”作为关键词在抖音平台进行搜索时,可以出现该品牌的抖音账号及抖音店铺,而被告在其经营的抖音账户名称中及抖音店铺中均使用“花某某”字样,该行为导致公众在抖音平台搜索“花某某”字样时会出现被告经营的抖音账号及抖音店铺,客观上可以起到识别、区分商品来源的效果,构成商标性使用。
被告在其线下实体店铺的招牌上使用“花某某”字样,起到宣传、展览的效果,亦构成商标性使用。被告使用的“花某某”字样与原告注册商标“花某某”在读音呼叫、字体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均一致,被告店铺中销售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中有摄影服务,与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项下的摄影、摄影服务构成类似服务。被告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花某某”注册商标存在特定联系,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雁塔法院)
责任编辑:刘玉晨
版权所有 中国外文局亚太传播中心(人民中国杂志社、中国报道杂志社) 举报电话: 010-68995855 举报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14043293号-10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