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是某网络游戏的玩家,2024年2月7日至2024年10月1日期间,在该游戏中共计充值10872元。同年10月15日,史某登录游戏后发现,其账号被不明用户登录并恶意损毁,尚未使用的充值余额被清零,宠物、装备等物品亦被丢弃破坏。随即,史某联系游戏运营商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公司解决问题。但双方无法就装备找回达成一致,史某遂诉至海门法院,要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恢复装备。
庭审中,网络公司辩称,案涉事故发生期间,该游戏账号累计登录7次,均是通过手动输入密码或自动登录的方式,并且登录所使用的设备和IP属地也均非首次登录账号,这与史某所称的账号被盗用事实并不相符。同时,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并不存在有违涉案游戏《用户注册服务协议》约定的行为,且已尽到防范涉案游戏账号被他人未经授权登录使用的提示义务,涉案账号遭受损失的根源在于史某自身未能妥善保管账号。
审理期间,史某陈述曾将该账号交由他人使用,存在共享账号的行为,并对于网络公司提出的数据恢复方案表示拒绝。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保障网络游戏运行安全的义务,用户负有妥善保管账号密码的义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本案中,史某主张其游戏账号被非法登录,但根据网络公司提供的时间戳后台数据可知,事故发生期间登录账号所使用的设备和IP属地均非首次登录,且也都是通过手输密码或自动登录的方式,加之史某陈述曾将该游戏账号共享给他人使用过,这也进一步加重了游戏账号泄露、被盗的风险,故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史某存在管理不当,有较大过错,应承担80%的主要责任。而网络公司虽陈述在玩家注册游戏时需阅读的《用户注册服务协议》中已明确标注用户保管账号密码的责任,但是其未能举证证明在史某使用的游戏账号发生首次异地登录时作出了相应提示,故对史某账号被盗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20%的次要责任。
近日,因史某主张的虚拟财产不能被交易,故海门法院按照其在案涉游戏中的充值金额作为损失计算依据,判决某网游公司赔偿史某各项损失合计2374.4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依照其规定。”网络游戏账号作为进入游戏的身份凭证,与游戏角色、虚拟装备唯一对应,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一种,其权利亦受到法律的保护。
游戏公司作为虚拟财产数据的生产者和保存者,应当保证玩家虚拟财产数据的安全。当玩家账户发生被盗取等异常情况时,应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虚拟财产数据流失。若游戏公司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如未设置异常登录核验程序、服务器崩溃或停止服务等,由此给玩家造成虚拟财产损失的,游戏公司则有义务恢复玩家虚拟财产数据或赔偿损失。但若玩家是自身原因未对自己的虚拟财产尽到安全保护义务或他人利用技术侵权而经营者无法防范的,则网络运营商无需承担责任。
广大游戏玩家应从中吸取教训,务必妥善保管个人账号,审慎进行账号共享或出借。而网络服务提供者亦要持续加强对玩家账户及虚拟财产的安全保证措施,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网络游戏环境。
(海门法院 宋姗姗)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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