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山阳县人民法院向王某发出发出限制出境执行决定书,这也是山阳县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例限制出境执行决定书。
杨某与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山阳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要求王某返还杨某169506.66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某未自觉履行,杨某遂向山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王某拒不接听法官电话,执行干警到王某家中未见其人,让给其家属代为转达后王某依然拒不到庭配合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近期,申请执行人杨某向法院提供线索,反映王某之前常在境外活动,极有可能选择出境逃避债务,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出境决定书》,并向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限制被执行人王某出境。
限制出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一种强制措施。此次限制出境决定的首次应用,是山阳法院丰富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的积极探索,该措施不仅有效切断了被执行人通过出境规避履行义务的路径,彰显了司法威慑力,也为执行类似涉财产返还,被执行人流动性强的案件提供了新的思路与强效手段,强化了生效裁判的兑现力度。下一步,将继续综合运用其他执行措施,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适时评估并调整强制措施,确保执行效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赵虎、张凯)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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