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发生事故受伤,保险公司可以减轻赔偿责任吗?近日,海门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案件。
2024年2月,倪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海门某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余东镇某路路口时,与侯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某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侯某受伤及车辆、衣物损坏。公安部门认定倪某、侯某分别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时,侯某未佩戴头盔。经鉴定,侯某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后侯某诉至海门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时侯侯某未戴头盔,应减轻保险公司赔偿责任。
海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侯某未戴头盔驾驶电动车,不影响事故责任认定,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头盔可以吸收部分撞击力,起到缓冲、减震的保护作用,未戴头盔更容易受到损害或者损害后果更严重。该案事故发生时,侯某未佩戴安全头盔致颅脑损伤,因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构成九级伤残,扩大了损害后果,应适当减轻侵权人1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电动自行车凭借便捷灵活的优势,成为群众短途出行的高频选择。但近年来,此类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频发,骑行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小小的头盔,是守护驾乘人员生命安全的“关键防线”。在碰撞、侧翻等事故瞬间,它能有效缓冲冲击力,减轻头部损伤,大幅降低伤亡风险。然而现实中,部分驾乘人员为图省事心存侥幸,忽视头盔佩戴,将自身安全置于险境。一旦发生事故,因未戴头盔导致损失扩大的,伤者不仅要承受身体伤痛,还需自担相应责任。
遵守交通规则、主动佩戴头盔,并非出行的“束缚”,而是对自己与家人的负责。从今天起,出门前请记得把头盔稳稳扣好,让这小小的防护装备,为每一次骑行筑起安全屏障,守护大家平安出发、平安回家。
(海门法院 江佳玲 王娟)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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