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乌达区人民法院:警惕装修“跑路”风险 乌达法院护航民生
小张、小王于2025年4月26日签订《装修承揽合同》,约定由小王对小张指定的乌达区某小区某房屋进行装修,总价款六万余元,履行期限自2025年4月起至2025年5月。合同约定“小王未按履行期限完成装修的,每逾期1日,应向小张支付装修总价款1%违约金”。小张分四次向小王支付装修款共计五万元。小王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装修,故小张诉至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
经审理判决如下:一、确认小张与小王签订的《装修承揽合同》合法有效。二、小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小张装修款两万余元及逾期违约金六百余元。三、驳回小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小王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装修工作,构成违约。小张要求小王返还部分已付款项符合法律规定。该院结合小张陈述及装修现状,综合考虑合同总价款、小王已完成工作量及未完成项目的情况,小张的付款情况及违约情形,该院酌定小王返还小张两万余元。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及惩罚性,其数额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
(供稿:乌达区人民法院 周进密、安逸)
责任编辑:柴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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