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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长安法院:两人“跑分”双双获刑

发布时间:2025-12-25 10:28:16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动动手指就能赚钱!”

“帮忙取个钱就有好处费!”

“这样的好事可是天上掉馅饼,确定不尝试一下吗?”在日常生活中,你是否抵挡得住这样的“诱惑”?但是,你可不要以为这只是一个简简单单的“小忙”而已。这不,隔壁村的王一(化名)因贪图利益,看到网上“跑分”赚钱的信息,十分心动,想着不过是帮忙转转账、取取钱,既轻松又来钱快,结果一头栽进了违法犯罪的深渊……

实际上,王一所谓的“跑分”就是帮助上线将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资金领取并转移。为了赚取所谓的“跑分”佣金,王一与“上线”取得联系,开始按照指示操作。

他首先联系小A、小B、小C将三人的银行卡号码提供给上线用以转移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的违法所得,上述三人就成了他们口中的“卡农”。等“卡农”银行卡收到违法资金后,王一再将“卡农”们带往银行取现,并将钱收集齐交给其上线。

王一不仅自己贪图利益参与其中,还在取现的时候联系李二(化名)帮忙开车,顺便看守“卡农”,防止“卡农”带钱跑路。而李二明知王一等人所取的现金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开车带人去银行取现,方便王一将钱转给上线。

一次两次,三次四次,王一和李二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法院依法判处王一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李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石景云:本案中提到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听起来复杂,其实离我们的生活并不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就构成此罪。简单来说,就是明知财物是别人违法犯罪所得,还帮忙去藏、去转、去卖,哪怕你没有参与前面的诈骗、盗窃等犯罪,你这个“帮忙”的行为本身,就可能构成了犯罪。一旦做了,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林升春)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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