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记者 徐豪)一个月前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总书记的这一提法引发法律界的热烈回应和讨论。12月1日,由京都律师事务所主办的“落实产权保护精神,助力民营经济持续发展”研讨会在北京举行,被誉为“法学泰斗”的著名法学家江平、陈光中、应松年等出席研讨会。
研讨会上,专家们就如何落实中央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精神提出了建议。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认为,要保障民营企业家权益,中央提出的分清三个财产界限,至今仍非常重要:一是分清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刑事追诉没收的只能是非法财产,没收合法财产就是侵犯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二是分清家庭财产和私人财产。司法实践中存在没收犯罪嫌疑人股权的,但这股权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全部都没收;三是分清公司财产和私人财产。私人在公司中有股权,可以把股权没收、拍卖等,但不能把整个公司都查封了。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表示,普通刑事案件中尚且存在冤假错案,民营企业家犯罪中也一定存在一定数量的错案,要做到避免冤假错案,需切实贯彻如下原则:一是罪刑法定。确实是法律规定的,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严格控制、准确适用法律;二是证据裁判。如果证据不能够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就不能定罪求刑;三是疑罪从无。如果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就应该做无罪处理,而不能疑罪从轻。四是当宽则宽。民营企业家涉及的罪名主要是经济犯罪,应该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尽量从宽处理。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表示,因为具体执法的是行政机关,确实存在权力滥用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风险,所以对于民营企业的保护,行政机关负有很大责任。要规范权力,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要在如下方面着力:一是要加强政府工作人员的产权保护观念,这是非常重要的;二是要为公权力滥用的相对人提供切实的司法救济,法院要依法独立审判;三是要在制度设计上对行政处罚权等权力设定清晰、明确的限制,包括行政处罚的金额、种类和与刑事处罚的衔接等方面。
除了产权保护问题,民营企业的自身发展也引发关注。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马彬表示,我国民营企业具有“56789”的典型特征,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以及90%以上的企业数量。而民营企业中绝大部分是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规模小、底子薄的特点,在生存发展中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和困难。
对此,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周绍杰表示,民营经济应该成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个支柱,高质量发展一定是建立在企业的高质量发展的。没有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就不会有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完善民营经济制度的环境,是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
责任编辑:柴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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