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在惠州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以下简称龙门分局)组织召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上,经过充分沟通与协商,涉事企业代表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相关法律依据等予以确认,现场与龙门分局签署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此举标志着龙门县2026年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顺利落地,为全县生态环境修复与责任追究实践奠定了重要开端。
会上指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协议的签订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原则,涉事企业代表在会上深刻反思了其环境违法行为对当地水环境、生态系统造成的损害,并承诺将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同时,企业将在惠州市红树林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实践基地开展替代性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在符合有关红树林保护区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下,通过开展环境宣传教育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生态损害赔偿协议的签署,不仅是依法追究环境损害责任的具体体现,更是企业环保意识的显著提升与社会责任感的切实增强。企业从“被动整改”到“主动担责”,从“避免处罚”到“保护修复”,这一转变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有助于在全县范围内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良好格局,让碧水长流、青山常绿的生态愿景逐渐成为现实。
通过采取“宣传代偿”的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不仅拓展了多元化的生态保护修复方式,也让“环境破坏者”变身“环保宣传者”;既坚守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底线,又以柔性生态环境治理方式彰显了人文关怀。(黄楚芳)
责任编辑:蔡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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