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为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学校建设项目—提供室外管网工程劳务作业,工程结束后,被告公司临时技术员王某与蔡某核对工时并出具欠条,载明蔡某工作时长561小时,按每小时162.5元计算,劳务费共计91162元,欠条上加盖了“某学校建筑工程项目专用章”。
被告公司曾出具书面证明,称该项目专用章仅限施工期间工程管理或资料使用,且由公司保管,超范围使用的后果由公司承担。后蔡某索要劳务费遭拒,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91162元劳务费。
被告抗辩称,法定代表人未在项目现场见过蔡某,双方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王某仅为临时技术员,无权核算工时、工资及使用项目专用章,不认可公章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 1. 双方是否存在劳务或者劳动关系:结合欠条及被告出具的公章使用证明,法院认定蔡某为案涉项目提供了劳务,双方虽无劳动关系,但形成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2. 王某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否代表公司:王某作为被告临时技术员,核算工时并加盖项目专用章的行为,使蔡某有理由相信其获公司授权,构成表见代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人对工作人员职权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被告需承担王某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蔡某支付劳务费91162元,被告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姬欣然)
责任编辑:蔡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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